各基层党委(党工委、党总支)、各单位、各部门:
经校党委研究并报省委教育工委批准,中国共产党南京工业大学第四次代表大会定于2018年12月下旬召开,这是我校各级党组织、全体共产党员和全校师生员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。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,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,根据中央纪委机关、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2016〕1号)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,现将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。
一、加强纪律教育
坚持教育在先,警示在先,预防在先,切实加强换届纪律教育,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始终绷紧换届纪律这根弦,要组织党员学习换届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,进一步统一思想,提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。
二、严明纪律要求
认真贯彻中纪委、中组部明确提出的严肃换届纪律“九个严禁、九个一律”和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纪律要求,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以“零容忍”的态度正风肃纪。坚决杜绝干扰换届选举、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。
三、强化监督检查
坚持抓早、抓小、抓现行,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,发现一起、坚决查处一起,始终保持对换届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。建立快速查核机制,发现问题快速反应、及时查处。党代会期间,学校纪委加强对换届纪律的监督检查,严肃执纪,严格问责,确保换届纪律不折不扣执行。
各级党组织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,把换届风气监督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,加强领导和统筹,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。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,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。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持“一岗双责”,严守换届工作纪律。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,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,密切配合,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狠刹歪风邪气,弘扬清风正气,确保换届工作圆满完成。
举报电话:025-581390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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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南京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
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
附件1: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“九严禁”要求》
附件2: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节选)
附件1:
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
《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“九严禁”要求》
一、严禁拉帮结派,对搞团团伙伙、结党营私的,一律给予纪律处分;
二、严禁拉票贿选,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、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,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,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,贿选的依法处理;
三、严禁买官卖官,对以谋取职务调整、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,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,并依纪依法处理;
四、严禁跑官要官,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,一律不得提拔使用;
五、严禁造假骗官,对篡改、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,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;
六、严禁说情打招呼,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,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,一律记录在案,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;
七、严禁违规用人,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、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,一律宣布无效,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;
八、严禁跑风漏气,对泄露、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,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
九、严禁干扰换届,对造谣、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,一律严厉查处,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附件2:
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节选)
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,搞山头主义,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,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,打折扣、搞变通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,表里不一,阳奉阴违,欺上瞒下,搞两面派,做两面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(一)在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、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;
(二)在法律规定的投票、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,组织、怂恿、诱使他人投票、表决的;
(三)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、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。
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,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有任人唯亲、排斥异己、封官许愿、说情干预、跑官要官、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以强迫、威胁、欺骗、拉拢等手段,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